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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高价买“艺术品”被坑700余万元,18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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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9 10:33: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企业宣称销售知名画家作品,短期能升值,购买后公司代售保证“稳赚不赔”,诱导众多老年投资者高价购买,骗取钱款达700余万元。10月9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该犯罪团伙18名被告人犯诈骗罪,终审获刑1年10个月至13年不等刑期。在此法官提示老人们小心落入投资诈骗陷阱。
以雷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注册成立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起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经营场所内,虚构王某等画家的字画能够短期升值,公司能够对外代卖,保证稳赚不赔等事实,欺骗65岁的李女士、75岁的楚先生等多名被害人高价购买字画等物品,骗取老年人钱款共计700余万元。
根据文化部颁布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违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判决雷某某等18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至13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雷某某等被告人上诉后,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公司向多名被害人虚构事实,将低价采购的书画作品高价向老年人销售,涉案人员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财产权利。一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企业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我们才会误听误信!”法院审案时,常有被害人这样表示。
根据文化部颁布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从事艺术品经营的企业需要取得艺术品经营营业执照,并在相关文化行政部门进行艺术品经营备案,方可开展艺术品经营活动。该涉案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有20项之多,但均与其实际经营的艺术品销售业务无关,披着开展“企业管理咨询”等业务的外衣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且尚未行政备案,就擅自从事艺术品经营行为。法官建议消费者判断企业有无经营资质时,不仅要看企业形式上有无营业执照,还要查看企业经营范围能否涵盖实际经营业务,销售艺术品的,应在经营范围中载明。
该《办法》第10条还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所以,消费者选购艺术品时,切莫轻信公司人员宣传话术与口头承诺,应要求企业提供交易艺术品的来源证明文件。
针对不法分子披着艺术品经营的外衣,以投资艺术品能快速获取升值利益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特别是老年人的钱财的情况,法院提醒大家理性投资,摒弃贪图高额回报心理,远离诈骗陷阱。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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