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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啸山林
张某在某平台买了一条牛仔裤,试穿不合适,申请退货,选了上门取件。快递员刘某到了小区,电话联系张某。张某说,你到单元楼下再给我打电话,我把快递扔下来。刘某到了楼下,打了电话,确认了取件码。张某让15岁的女儿马某把快递从5楼往下扔。马某扔的时候,不慎坠楼,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张某和丈夫与公司签了协议,公司支付了20万。然后两人起诉,要求公司再赔54万多。一审法院判快递员“未明确拒绝危险操作”有责任,公司担责三成。二审维持了这个责任比例。
这判决,让人怎么服?
法院说,快递员“没有明确拒绝该危险操作”。可我们得问一句:拒绝什么?拒绝在楼下等取件?拒绝客户说“我扔下来”?这是快递行业每天都会发生的事。客户让在楼下等,你就得等;客户说扔下来,你能怎么办?说“不行,你必须送下楼”?客户一个投诉,快递员一天白干。他凭什么要预判到,一个15岁的女孩扔一条牛仔裤,会把自己扔下楼?
说“扔一条牛仔裤危险”,法官是事后坐在法庭上说的。当时当刻,快递员站在楼下,听到的是一个成年女人的安排,一个再普通不过的“扔下来”。这不是危险操作,这是日常操作。真正的危险,在于让一个15岁的孩子站在5楼窗边往下扔东西。这个危险,是母亲制造的,不是快递员制造的。
快递员没有让女孩扔,没有逼女孩扔,他甚至可能都不知道扔的人是谁。他只是在履行自己的工作——到楼下,打电话,等取件。出了事,却要他担责,理由是他“应该拒绝”。可法律上哪一条规定,快递员必须拒绝客户从楼上扔快递?把一种道德期待,变成法律责任,这不是裁判,这是倒推。
我们不是说快递公司完全没责任。公司已经赔了20万,这是人道主义的抚慰。可家属还不满足,还要再告,法院还真判了。这就让人想不通了:一个赶时间的快递员,凭什么要为别人的监护失职买单?
司法裁判的价值,在于定分止争,更在于明辨是非。如果判决只看“有人死了”,不看“谁制造的过错”,那以后快递员上门取件,客户说“你楼下等,我扔下来”,快递员怎么办?拒绝,客户投诉;不拒绝,出了事赔钱。两头都是错,这活还怎么干?
一条牛仔裤,一条人命。悲剧是真的,痛心是真的。但痛心不能代替法律,悲剧不能倒推责任。法理上讲,侵权责任看的是过错、因果、违法性。快递员在楼下等取件,没有过错;他无法预判一个15岁女孩会坠楼,没有因果关系上的可归责性。如果连这都要担责,那不是在保护受害人,是在制造新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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