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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司法公正的毒瘤必须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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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8 10:42: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虎啸山林

       无论普通百姓还是资深律师,苦于“同案不同判”久矣。这种现象不仅侵蚀司法公信力,更从根本上动摇法治社会的根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社会新秩序正在重建。然而,个别法官恣意裁判、审判监督机制空转,仍在持续制造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仰。

       一、同案不同判的典型表现:自由裁量权沦为任性裁判

       案例一:违反公序良俗案件的裁判乱象

       以违反公序良俗案件为例,裁判尺度之混乱令人瞠目。早期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均违背社会公德的借贷、赠与等纠纷,法院普遍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双方利益均不予保护,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缴。但近年来,部分法官要么以“不便干预”为由,对双方诉求均不予支持,任其自行消化;要么为避免上诉改判,依然机械支持原告,既不作法庭调查,也不审查诉讼时效,更不追问原告是否同样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法律后果:若支持原告,实质上是对其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变相肯定,向社会释放出“违法行为照样受司法保护”的错误信号。正如海南高院原某副院长曾言:“只要你有3%的道理,我就给你打回来。”这种主观化裁判逻辑,导致“我认为有理就有理,我不认为有理,有理也没理”——法官沦为法律的独裁者,而非公正的守护人。

       案例二:诉讼时效已过仍判败诉的典型冤案

       深圳宝安法院一起违反公序良俗案件,充分暴露审判监督缺位的严重后果。原告主张的债权发生于2018年,2019年6月虽有主张,但至2022年三年诉讼时效已届满(《民法典》第188条)。原告为规避时效障碍,提交一份录音光盘,声称录制于2022年。被告当庭提出:光盘属性信息显示为2024年4月录制,明显系事后伪造;要求对录音进行司法鉴定,并申请调取双方微信记录以核实时效中断事实。然而,一审法官对此视而不见,径直判令被告败诉。

       被告上诉至深圳中院后,多次书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要求原告提供原始录音载体,并提交5份同类案件的生效判决——这些案件中,法院均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同时指出:光盘打印日期为2024年,事件发生于2018年,即便按原告所述最晚时间计算,至2022年时效也已届满,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任何时效中断事由。然而二审判决书中仅以“未超过诉讼时效”一笔带过,既不回应鉴定申请,也不说明理由,再次维持原判。

       被告自2025年4月起,先后向深圳中院院长、市人大、省高院提交再审申请及申诉材料,请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至今一年过去,无任何法官被追责。同一法院、同一类型案件,其他当事人因时效抗辩成功而胜诉,本案被告却因法官的不作为而败诉——同案不同判,至此已毫无遮掩。更令人愤慨的是,信访件多次转回宝安法院,甚至转到当事法官手中后,法官竟镇定回应:“你给市中院、市人大的信转到宝安法院了,你申请再审吧,耐心等待高院裁判。”他之所以如此自信,是因为他深知:一审、二审之后,再审大概率维持原判。

       二、冤判的社会危害性:从个案不公到系统崩塌

        危害一:动摇司法公信力,催生“信访不信法”

       当同案不同判成为常态,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便异化为对“包青天”的幻想。无数当事人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申诉无门后被迫进京上访,寄望于某个“青天大老爷”能打破司法程序的封闭循环。这不仅破坏正常社会秩序,更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法治的核心是规则之治,而非人治之盼。

       危害二:审判监督形同虚设,冤案救济通道堵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至第214条,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可申请再审;检察机关可依职权抗诉;法院可依职权启动再审。但实践中,审判监督程序往往沦为“走过场”。以深圳宝安案为例:被告已提供5份同类案件生效判决(类案检索依据)、录音伪造的初步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诉讼时效届满的明确抗辩,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法官或审判监督部门都应当启动审查。然而,从一审、二审到再审申请,层层推诿,检察监督也未介入。为何要等到二审、再审乃至检察抗诉之后,冤案才可能被纠正?审判监督的法定权责何在?

        危害三:法官恣意裁判不受制约,冤假错案持续发生

       近年来平反的重大冤假错案,如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无不暴露出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各个环节的权力失控。而在民事领域,法官的恣意裁判更为隐蔽——他不必伪造证据,只需对鉴定申请“不予理睬”,对时效抗辩“不予审查”,对同类案件“不予参照”,便可在合法外衣下制造不公。若没有强有力的审判监督机制,这种“合法枉法”将永无止境。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无风险的枉法裁判会形成逆向激励,导致更多法官效仿,最终使整个裁判体系失去可预期性,法治根基由此崩塌。

        三、破局之道:审判监督必须长出牙齿

       第一,落实“谁裁判谁负责”,建立终身追责制。

       中央巡视组进驻最高人民法院,是党对法治建设的又一重大里程碑。对于枉法裁判、同案不同判的法官,不能仅以“法律认识分歧”搪塞,而应依据《法官法》第46条及《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违法审判责任。一审错了二审不改,二审错了再审不改,再审错了检察不抗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都应被追责,绝不能让最高院为层层失守的冤案背书。

       第二,审判监督程序应前移,变事后纠错为事中监督。

       不应等到一审、二审、再审全部走完、当事人精疲力竭之后再启动监督。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调查取证申请、诉讼时效抗辩、类案检索报告,法官必须在裁判文书中逐项回应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程序违法,上级法院可直接发回重审。同时,检察机关应强化对民事审判的同步监督,对明显违背类案裁判规则的生效判决,应当依职权主动抗诉,无需等待当事人申请。

       第三,类案强制检索与裁判背离报告制度必须刚性落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已明确要求:对于存在类案冲突的案件,法官应当进行类案检索,并在合议庭评议或提交审委会讨论时说明理由。若法官故意背离同类生效裁判,必须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正当理由,否则上级法院可直接改判或发回,并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调查。

       第四,对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及律师,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深圳宝安案中,原告提供的录音光盘显示录制时间晚于其声称的时间,涉嫌伪造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人民法院可对伪造重要证据妨碍审理者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307条追究刑事责任。但遗憾的是,法官连鉴定申请都不予准许,反而采信了这份瑕疵明显的证据。必须明确:法官对明显伪造的证据不予审查,同样构成渎职。

       结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同案不同判,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公然践踏。一个案件的不公,可能只是当事人一生的悲剧;但千百个案件的不公,将摧毁整个社会对法治的信仰。中央巡视组进驻最高法,释放出强烈信号:枉法裁判的时代该结束了,审判监督的“稻草人”该醒来了。

       全国人民期待:对深圳宝安案这类明显枉判的案件,省高院能尽快作出公正的再审判决;对故意无视证据、无视时效、无视类案裁判规则的法官,依法追责;让审判监督真正成为高悬于法官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包青天”退场,让法治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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