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艺人李亚鹏等人被诉欠债4000万案再审开庭,法院将择期宣判。此前一审、二审均判李亚鹏方败诉。
本案的原告方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友联)代理律师聂敏表示,庭上争议的焦点在原来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问题,4000万元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性质,存不存在胁迫的行为。 这一切缘于2012年的一份《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与三年后的《承诺函》《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变更协议》(以下简称“《变更协议》”)。《承诺函》即,李亚鹏等原股东在2015年4月17日与泰和友联签署《承诺函》, 将在2015年7月向泰和友联支付固定权益收益约4000万元,后又在复函当中承诺最后支付期限为2015年12月25日。 《承诺函》也是二审的争议焦点之一。二审时,李亚鹏、李亚炜方表示,《承诺函》存在胁迫的情形。但李亚鹏、李亚炜在二审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 聂敏说,此次庭审李亚鹏代理律师称,原告方提供的录音证明李亚鹏是被胁迫的。在这份录音中,李亚鹏说:“你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保障,我给你们一个保障,需要怎样我都可以,需要我跪下、需要我趴下都可以。”据称这份录音经过公证。 “这份录音是拿公证处的光盘提交给了法庭,庭下核实过。”聂敏说,录音是在微信工作群中的语音。 聂敏透露,李亚鹏的代理律师在庭上称,他都跪下了,还不是被胁迫的吗,这份录音证据反而证明了李亚鹏是被胁迫的。而泰和友联方面则认为,这份“语音恰好能证明他当时是在恳求我的钱”。 2008年11月,李亚鹏在云南丽江登记成立丽江雪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雪山公司”)。彼时,李亚鹏出资450万元(占股90%)与其兄李亚炜(出资45万元,占股9%)等人,共同成立了这家以丽江当地房产开发为主的公司。 2012年1月,雪山公司与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友联”)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项目,泰和友联出资6000万元对雪山公司进行注资,并相应获得雪山公司10%的股份。之后,泰和友联分三次转账6000万元。 《协议》还约定,若本项目发生亏损,其所实际发生的亏损全部由雪山公司原股东(李亚鹏、李亚炜、李一兵)独立承担。若项目的实际利润低于雪山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提供的财务报告,雪山公司确保泰和友联实际获得的全部权益不低于1亿元,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若开发周期超过3年,考虑到泰和友联出资额的资金财务成本,3年开发周期届满,由泰和友联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 由于运营不利,雪山小镇项目开发运营持续恶化。最终,李亚鹏做出了出让所持有的雪山公司股份的决定。后经李亚鹏等原股东承诺,泰和友联在股东大会上放弃对李亚鹏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同意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低价收购,条件是李亚鹏以到期债权的形式,于2015年7月向泰和友联支付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 聂敏还表示,李亚鹏代理律师称,《承诺书》的性质是担保,担保的是别的债权,主债务人是雪山公司,钱应该去向雪山公司要,问雪山公司有没有利润,没有利润就不能要这个钱,只是对他利润的担保。 关于合同性质,李亚鹏方在二审时已提出该问题。2018年,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审查2012年的《协议》内容,雪山公司与泰和友联之间应认定为投资合作关系,在发生亏损无法保证投资收益时,雪山公司原股东承诺向泰和友联支付4000万元的固定收益。2015年4月,李亚鹏、李亚炜、中书公司向泰和友联出具的《承诺函》,再次表明雪山公司原股东向泰和友联支付4000万元的意思表示。因此认为,本案合同性质认定为投资保底合同更为适当。 2018年3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3民终3815号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定李亚鹏一方须支付这笔款项。2018年4月,该案件执行立案。 据《中国经营报》此前报道,司法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李亚鹏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资产。同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李亚鹏身份信息查询时则显示,身份证号与姓名“不匹配”。而其在身份证上使用的乌鲁木齐的地址,早已迁出注销。对于李亚炜,他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限制消费令,其名下在北京的两套住宅也被司法冻结。 2018年12月,在北京高院对此案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李亚鹏的身份已更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裁定书显示,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当对《协议》《变更协议》的效力进行具体分析,并对《承诺函》的内容进行法律层面认定,确定诉讼争议4000万元款项的性质后,对泰和友联的诉求作出处理,并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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