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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高温津贴总成季节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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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1 10:3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6月1日起,一批新规或民生举措开始实施,其中,《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每年6-10月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5月30日《南方都市报》)

近些年,高温津贴几乎是季节话题,逢夏必热。尽管从2015年开始,每年国家相关部委都会出台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各地根据通知的要求也相应制定和完善了相关办法,然而反映在落实上,存在两大问题:

一是“鸡肋”福利。高温津贴的标准实行静态标准,或按天或按月计算,标准调整滞后于工资与物价增长水平,一个标准执行多年,一个夏季百十元,形同“鸡肋”。同时,计算方式复杂,多地的高温津贴,发放分行业、分室内室外,有的还区别实际温度按天计算,给实务的执行带来了不小的难度,以致一些行业只发放少量钱物“意思”“意思”,还有的干脆什么也不发。

二是“纸上福利”。高温津贴一直都被定位为劳动福利的范围,主要政策依据是《防暑降温管理办法》,津贴只是高温条件下劳动保护措施之一,并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宽泛性规定多,保障性措施少,可操作性差,这也是导致高温津贴有政策难执行,广大劳动者权益落空的根本原因。

高温津贴沦为“鸡肋”和“纸上福利”,说到底是制度设计缺少刚性和保障的操作性,使得福利停留于政策,浮于表面,导致落实不彻底、不连续,单纯靠用人单位的“良心”并不足以形成用工社会责任的自觉。虽然在媒体的关注下,近些年高温津贴引起了政府的关注,各地也都先后调整了相关标准,例如广东的办法规定高温津贴在6-10月发放,每月150元,标准有了较大提高,但未有效解决其现实的执行土壤。

高温津贴不能只靠纸面规定,关键还得靠落实。高温津贴更宜纳入劳动用工范畴内规范,成为用工劳动福利的一部分,纳入到工资的设计中,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之一进行常态监管。

一方面,高温津贴与职工工资挂钩,占到一定的比例,比例的多少视行业实际适度差别化。具体标准的制定,以各省天气统计资料的平均高温天气天数为准,测算发放的月数以及在工资中的占比。另一方面,高温津贴作为劳动用工的组成部分,除了应写入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之外,还应纳入劳动合同、劳动维权等事项内调节,并在监管之中有一席之地,破除执行上“最后一米”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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