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晃“彭宇案”已过去十年了。十年来,每次有“见人跌倒无人扶”的惨剧发生,“彭宇案”都会回到公众视野。因不满舆论场上这一惯性联想,有评论《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指称“媒体的误读和人性的自私,使得彭宇案成为个体冷漠、逃避救助行为的借口”。 媒体的误读,个体的冷漠,都是客观事实,这样的反思自有其意义。但要借所谓“彭宇案的真相”为“彭宇案”翻案,却难以服众。其实,这篇在网上刷屏的“真相”,并不是原发的消息源,它只是再度引用了之前官方披露的一种说法。十年来,作为当事人的彭宇一直沉默。在舆论场上,他却被一些媒体和政法官员数度缺席宣判:“彭宇自己也承认撞了人。”而根据官方报道,“彭宇案”二审是调解结案,并不对外公开。那么是彭宇授权公开了“真相”吗?如是,为何不让他自己公开?如不是,官方的公开就是对调解双方隐私权的侵犯。 有不少法律专家也在为“彭宇案”的一审裁判辩护,他们引用个别领导的“舆论宣判”来佐证自己的判断,并得出一审裁判并没有错的结论。还有一些法律人从“高度盖然性”理论跨越到“优势证据”规则,以证明不管彭宇事实上有没有撞人,在法律上也可以认定他撞了人。总之,在他们看来,“彭宇案”的一审裁判是正确的,舆论是误读的,人心险恶是怪罪不了法院的。 但“彭宇案”之所以从个案发酵成公共事件,进而在网络的放大效应下真切地影响了世道人心,并不是因为彭宇在客观事实上究竟有没有撞人,更不是因为在“高度盖然性”理论或“优势证据”规则之下,能不能推导出彭宇在法律上是否撞了人。引发舆论大哗,并为多数围观者所质疑和寒心的,其实是法官在没有展示某方具有“优势证据”的情况下,就依他自认为的“常理”分析出了彭宇不可能是见义勇为。裁判是有指引作用的,尤其是在正走向法治的转型中国,它真实地指引着公众如何按照法官的逻辑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回到“彭宇案”一审裁判文书,为之辩护的一众专家都有意无意地回避了这段后来引发众声喧哗和激烈争议的文字:“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不难看出,这段“分析”既不是基于“高度盖然性”的分析,也不是基于某一方“优势证据”的推论。它在两个假设中,依法官的主观认知就排除了人性之善,同时也渲染了人性之恶。它告诉公众,法官所认可的“常理”就是:善无法在证据不明时得到法院的支持,哪怕还有“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帝王法则在。 正因为“彭宇案”一审裁判有上面那一段,要为“彭宇案”的舆论标签翻牌实为不智。无法自圆其说的“舆论引导”只会继续撕裂司法与舆论、司法与公众,甚至司法与世道人心。而大大方方承认这一段“常理分析”的逻辑错误,认认真真在类似个案中重建司法公信,比根本无法服众的辩解要高明得多,当然也会有效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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