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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凶杀人不判极刑,就是纵容“有钱能买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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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微言网编辑部
时间:
2026-10-31 17:35
标题:
买凶杀人不判极刑,就是纵容“有钱能买命”
虎啸山林
境外势力出资百万买凶,虐杀为民请命的反诈博主,主犯却因一纸“干兄”签的谅解备忘录逃过死刑立即执行——父母未获赔偿、未签字,谅解从何谈起?必须讲清楚:即便父母得到赔偿、签了字,也应处以极刑、马上执行。赔偿是民事本分,极刑是法定底线,二者不能以赔代刑。此案有预谋、有出资、有组织,手段残忍,直指法纪与公权力,绝非民事纠纷、家庭琐事可比。
从法纪说理,买凶杀人不处极刑,危害甚于命案本身。
其一,谅解备忘录不是免死牌。刑事追诉权属于国家,买凶杀人侵害的是生命权与社会公共秩序,不是私人可以处分的法益。父母未获赔偿、未签字,“干兄”何来代为谅解的资格?即便父母签字,得到赔偿是应该的,处以极刑是法定的——民事赔偿不能置换刑事责任,否则便是以钱赎刑、以赔代罚,法纪荡然。
其二,买凶杀人挑战的是公权力。境外出资100万买凶,杀的是声名在外的反诈博主,杀的是为民请命之人。这不是私人恩怨,而是用金钱购买暴力、用暴力扼杀正义声音。若不处极刑立即执行,等于宣告“出钱者未必偿命”,黑社会式“讲数摆平”便借尸还魂。十八大前社会乱象严重,黑社会侵蚀社会基体,凶伤人杀人有之,有事不找政府、由黑社会出面讲数摆平;十八大后中央重建社会新秩序、依法治国,黑社会一时销声匿迹。此案若轻纵,便是撕开这道口子。
案例一:江西王林买凶杀人案。 王林因与弟子邹勇纠纷,出资买凶,指使他人将邹勇杀害并碎尸抛尸,有预谋、有出资、有组织,手段极其残忍。此案需分清两层:直接实施杀害行为的行凶者已被依法判处死刑并执行,说明法纪对此类买凶杀人动手者的底线就是极刑;而出资买凶者王林因在审判前因病死亡,案件终止,未能受审。这是程序上的特殊情形,不是法纪对“出钱者”的宽纵。若王林活着受审,依其出资指使、碎尸抛尸之情节,同样必须极刑立即执行。王林案恰恰证明:买凶杀人,出钱者与动手者同属极刑对象,死亡是程序例外,不是免死理由。
案例二:2000年深圳黑社会痛杀主持正义者案。 2000年我来到深圳,一位朋友因公司内部事务主持正义遭黑社会痛杀,不久其公司财务人员也遭痛杀。两人虽保住性命,但社会恶性极坏,二人吓得不敢诉说。当时黑社会收数严重,有事不找政府、由黑社会讲数摆平——这正是法纪不彰的效果:正义人士寒心,受害者噤声,黑社会收数横行。若买凶者不处极刑立即执行,便是让法纪不彰重演,让为民请命者不敢说话。
反诈博主为人民发言、为受害者仗言,至死不屈。若此般凶杀不严惩,伤的不是一人,而是正义人士,更是法纪社会的公信力。赔偿是民事本分,极刑是法定底线;谅解备忘录不能凌驾于公权力之上,赔偿签字不能替代极刑。不极刑,就是纵容“有钱能买命”;不立即执行,就是挑战法纪社会。必须极刑而马上执行,告慰死者,告慰所有为民请命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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