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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裁量权不受制约,司法不公乱象必须严厉整治  [打印本页]

作者: 微言网编辑部    时间: 2026-9-18 12:50
标题:  裁量权不受制约,司法不公乱象必须严厉整治 
虎啸山林

                 裁量权不受制约,司法不公乱象必须严厉整治

                 ——对司法执法者自由裁量权失范问题的批驳与建议


一、裁量权失范的乱象必须正视

当前,部分司法者、执法者在案件办理中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且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制约,导致同案不同判、裁判标准不一、信访空转等现象频发。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侵蚀了司法公信力,动摇了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以一起民事诉讼时效案件为例:一审法院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回避诉讼时效问题,二审认为未过时效,再审又不谈时效,检察机关同样以未过时效为由不予抗诉——同一案件在三级司法机关之间辗转,每一级都对核心争议避而不谈。各级执法机关接到信访后,有的下级机关敷衍了事,约谈拍照、签字了事,对上级汇报“当事人已同意信访决议”。信访空转,案结事不了,群众反复信访,案件大量积压。

民间有句话:“三审输了,你就不要打了。”这句话虽未必准确,却折射出部分群众对司法纠错机制的信心不足。一个诉讼时效的官司,连中央巡视组和国家信访局都转办了,层层尚且如此,普通百姓的困惑可想而知。“饿死不要饭,冤死不告状”的无奈感叹,值得深思。

一个诉讼时效的小案子尚且如此,涉及人情关系的大案要案呢?正是这种“层层推诿、级级相护”的惯性,让错失纠错机会的当事人逐步走向绝望,最终形成冤假错案——这正是许多冤假错案得以滋生、长期得不到纠正的重要原因。

海南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案便是明证。这位司法腐败分子长期枉法裁判、大肆敛财,其嚣张言论令人震惊。一位高院副院长竟能如此蔑视法律,足见法官裁量权之大、监督制约之缺失。这也正是民众信访不断增多的深层原因之一。

二、法律已有严厉追责规定,关键在于执行

我国刑法对枉法裁判行为设有严厉的惩处条款。《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包括: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失常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的等情形。

实践中,已有法官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立案侦查的案例。这充分说明,法律对裁量权滥用的追责并非空文。问题在于,追责的主动性和覆盖面仍然不足,大量处于“灰色地带”的裁量权滥用行为未被纳入监督视野。

三、规范裁量权,必须多管齐下、从严整治

第一,以类案检索压缩任意裁量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已建立类案检索制度,要求对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件,承办法官必须进行类案检索,并在审理报告中说明检索情况。检索到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裁判,其他类案可以作为参考。这一制度若严格执行,可以有效减少“同案不同判”的乱象。

第二,以司法责任制落实“由裁判者负责”。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原则。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裁判错误依法承担违法审判责任。这意味着,裁量权的行使不再是“无后果的权力”,每一次裁判都对应着责任的承担。

第三,以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已明确要求,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解决“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四,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强化外部制约。 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有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对“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情形,检察机关有明确的监督标准和程序。

第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是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信访部门承担着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矛盾调处、维护稳定等重要职责,应当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解决好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四、对裁量权滥用必须“严厉”二字当头

严厉追责。 对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司法人员,依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该立案的立案,该起诉的起诉,绝不以“工作失误”“认识分歧”为由姑息迁就。

严厉监督。 强化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法抗诉、坚决纠正,让每一份不公正的裁判文书都面临被审查、被推翻的可能。

严厉回应。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裁量权失范案件,信访部门不能仅止于“转送”“交办”,应当建立重点案件跟踪督办机制,确保群众诉求得到实质回应,而非流于形式的“已阅”“已转”。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裁量权是司法者手中的利剑,用得好则定分止争,用不好则伤及无辜。对裁量权不受制约造成的司法不公乱象,必须旗帜鲜明地批驳,必须毫不手软地整治。

让每一份裁判都经得起法律的审视,让每一个司法者都对自己的裁量行为心存敬畏——这才是司法公信的真正根基。

此举利民、利国、更利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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