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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深圳宝安区法院连追诉期过没过,还要检察院抗诉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微言网编辑部    时间: 2026-9-3 22:12
标题: 深圳宝安区法院连追诉期过没过,还要检察院抗诉吗?
虎啸山林

      一宗28年前的陈年旧案,因一审判决引发轩然大波。

        1997年,受害人陈小遭非法拘禁、持续施暴,甚至被往指甲缝里钉牙签,其间还遭性侵。两名从犯很快落网获刑,主犯罗思明因身份不明潜逃近30年,直到2022年才被揪出。2026年8月3日,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却认定:抢劫罪追诉时效为15年,公安机关未在2012年前追诉罗思明,已超时效,判其无罪。宝安区检察院随即抗诉,案件进入二审。

       这起判决,让很多人看不懂:同案从犯早已服刑,主犯只因躲得久,反而无罪?《刑法》第八十八条“立案后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规定,难道不适用于罗思明?

       事实上,一审法院的时效认定,与两高指导案例的精神明显相悖。

       例一:最高法指导案例第945号——林某抢劫案。 林某1993年抢劫后潜逃,公安机关当日立案。2009年林某被抓获,辩称已过20年追诉时效。法院裁定:立案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最终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对比本案,1997年案发后警方同样立案,罗思明28年隐姓埋名、拒不归案,为何不能适用同一规则?

       例二: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23号——蔡某、张某盗窃案。 蔡某1996年盗窃后长期潜逃,2008年归案。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立案后蔡某逃避侦查,不受时效限制,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处其有期徒刑。这些案例明确传递一个信号:立案在前、潜逃在后,追诉时效即“冻结”,这是司法实践的基本共识。

       一审法院的问题,不在于“算错时间”,而在于对两个基本法律常识的回避。

       常识一: 《刑法》第八十八条适用门槛是“立案+逃避侦查”,并不要求公安机关已经锁定具体嫌疑人。本案1997年已立案,罗思明长期隐瞒身份,正是该条文的规制对象。

       常识二: 检方抗诉依据的《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时效重新计算”,一审法院以诈骗罪证据不足为由否定了这一抗诉路径。但这恰恰说明——在证据不足以认定新罪的情况下,第八十八条“逃避侦查不受时效限制”就显得更为关键。一审法院偏偏搁置这条更直接的法条不用,转而采纳辩方时效已过的意见,在法律逻辑上难以自洽。

       如果连“立案后潜逃不受时效限制”这条基本规则都可以被架空,那追诉时效制度将彻底沦为潜逃者的“护身符”。 从犯已服刑,主犯反因“躲得久”脱罪,这种结果不仅撕裂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朴素认知,也让刑罚的威慑力大打折扣。

       检察院抗诉,正是在纠正这份判决中“选择性适用法律”的问题。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我们期待二审法院参照两高指导案例的一贯立场,对追诉时效适用问题给出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终局裁定——正义不该因迟到而缺席,更不该因罪犯躲得够久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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