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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回应民意期盼 [打印本页]

作者: 张玲    时间: 2018-3-5 14:24
标题: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回应民意期盼

“应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法。”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透露,今年两会期间她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为基点优化我国的信息法制环境的建议》,希望借此明确当事人享有的信息知情权、同意权和获得救济权,并规制滥用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3月4日澎湃新闻)

隐私泄露助长电信诈骗,人肉搜索酿成生活悲剧,裸贷风波流出私密照片……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屡见不鲜。必须承认,当前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一大公害。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安全所受到的威胁和侵害越来越多。《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发展报告》连续多年在发布中指出,国内外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非法采集、窃取、贩卖和利用网络个人信息的黑色产业链不断成熟壮大,呈现产业化、集团化、跨境化、智能化的趋势,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失控态势,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大社会现实问题。

虽然2009年修订的刑法将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条例,但这些条例零散、抽象,在现实中普遍缺乏可操作性,远不能满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就此而言,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今年两会期间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为基点优化我国的信息法制环境的建议》,建议国家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追责滥用行为,无疑是值得民意期盼的。

诚如彭静表示,我国对其他主体违反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是重“刑事处罚”和“行政管理”,轻“民事确权”与“民事责任”,导致个人信息遭受侵害后,即使违法行为人最终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承担了行政责任,但当事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名誉、精神等方面的非财产损失得不到实质性的赔偿或者补偿。所以,应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享有的信息权利譬如知情权、同意权、要求更正错误信息和删除不必要信息权、获得救济权等,其他主体对个人信息承担的保护义务,其他主体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类型,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的追究等。

笔者认为,这个建议值得全国人大高度重视。信息社会需要建立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只有个人数据在法律保护下安全迅速地收集和流通,才能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的信息化进程,才能推动我国信息产业与世界接轨,这是信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总之,立法机构应早日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将个人信息保护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是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要认识到,法律的尊严,除了它的规范指引和教育作用外,最重要的是对违法犯罪者的严厉惩罚,这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也是法律得以遵守、秩序得以维护的基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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