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出一张图并质疑,长白山景区只对港澳台和浙江、长三角地区优惠,这算是地域歧视吗?北京青年报记者从照片中看到,在一定时间内,港澳台、浙江省及长三角地区游客凭有效证件,游览吉林省内所有4A级以上营业景区,实行门票挂牌价半价优惠,杭州市市民更可以在长白山景区免门票。长白山景区客服回应称每年均有优惠活动,此为今年有针对性的活动。(北京青年报11月28日)
资料图:长白山景区
对此,包括吉林省旅发委、有关律师在内的有关方面,认为这是城市间互惠活动,并非地域歧视。理由大致有四:一是这是时下很多地方的一种常见活动;二是这是城市间的相互活动,具有不固定性;三是这是政府主导,与经营者景区无关;四是这样的“定向优惠”并没让被优惠地区的人感到不适,也没增加非优惠地区对象负担,因为原门票没涨价,只是对特定地区价格更低乃至免费。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
首先,地方或景区搞地域景区门票“定向优惠”在本质上属于一种价格交易行为,而判定一项价格活动是否真的涉嫌价格歧视等违法,多少地区、多大时间跨度内存在相类似行为、是否互相间存在这种行为,并不是判定的有效依据,不值一驳,而唯一有效的依据就是法律规定。
所谓价格歧视,是一种通俗的叫法,实质上就是一种价格差异,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在接受者之间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当事者,指的是具体实施者和被接受者,具体到此次事件即指的是旅游企业和旅游消费者等,并不因定价者的转移而可以免除或就不构成价格歧视。
反过来说,即便景区门票或优惠政策不是具体景区所定,而是地方旅游部门所为,一则随意变动景区门票价格政策非其管理权限范围,二则在“定向优惠”这一现象中,地方旅游部门和景区可以看做一体——都是旅游服务提供者,都可构成旅游价格(地域)歧视。
再深说一点,地方旅游部门利用当地独特旅游资源搞“定向优惠”,本质上是一种利用景区资源的违法行政垄断。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主导旅游景区价格“定向优惠”,也不能免除地域价格歧视嫌疑。
禁止价格(地域)歧视,表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款规定上,一是《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二是《反垄断法》第七十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由此可见,所谓地域(价格)歧视,是站在经营者整体市场经营的角度,来整体看待其与所有消费者的服务等价格交易行为,绝非简单的或偏向的只看其相关交易规则只要对优惠者没造成不适,或对其他消费者没涨价就不是价格歧视。相反,只要服务质量相同,相同时间、地点等只要实施“定向优惠”等不公平交易,就涉嫌价格歧视。
这样看来,有关方面为当地实施所谓景区门票“定向优惠”非地域歧视的辩解理由,就很难说服人和成立。当然,说这么多,不是在阻拦地方采取优惠措施促进做大地方旅游蛋糕,也不是反对当地有关景区对定向游客优惠这一做法本身,而是希望有关方面在制定相关政策时,立足法治与公平的角度制定更加合理的票务等制度,这才是推进景区长远健康发展的正确方向。(余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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