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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官员过节收钱符合民俗"荒谬在哪? [打印本页]

作者: 郑智银    时间: 2015-9-26 08:31
标题: "官员过节收钱符合民俗"荒谬在哪?


《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意味着,除了“索贿”,还必须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

    每逢节日来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会及时站出来严正表态,严禁领导干部违规赠送和接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云云。但根据现行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视情节轻重只是接受党纪、政纪处分。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据南方都市报2015年9月25日报道,昨日,曾长时间在佛山顺德科技、经济线担任副职的刘展强涉嫌受贿一案在顺德区法院开庭。检察官指控其受贿金额共30 .37万元,共与13个单位、企业、机构发生瓜葛。可其律师对检方的多宗指控提出异议,认为刘展强收红包不是钱权交易的行为,而是节日的礼金。过节收钱符合民俗。

    应当说,放在当下官场贪腐的大背景下,刘展强的受贿数额或许不算很大。但却不能因为这些钱多数来源于节日的礼金,就像小孩子们收压岁钱一样正常,不用追究法律责任了。如本案中,最具争议的是刘展强自称在2007年-2011年每年春节和中秋前,某商会秘书长桂某(音)共给了他2万元的过年利是。2005年至2008年期间,桂某还先后邀请其去越南、埃及、土耳其、意大利、瑞士、法国、巴西等地考察,费用均由商会支出。2008年,该商会需要通过一项电子项目评审,因为刘展强是分管电子信息的,桂某找刘展强帮忙,刘展强向专家打招呼,之后该项目成功获批。

    很明显,桂某过节给刘展强送礼并非简单的人情往来,如果刘不在其位,没有为桂某提供好处的能力,桂某绝对不会这般“殷勤”。 桂某对刘展强又是过年利是,又是出钱邀请其去世界各地游山玩水,表面上看当时确实并无所求,仅是与其建立“良好关系”, 其实并非无的放矢,而是希望日后能够得到关照。事实上,从刘展强向专家打招呼,桂某的项目成功获批中不难看出,其之前的感情投资是很成功的。

    所以,律师所谓的"官员过节收钱符合民俗"的说法非常荒谬。笔者认为,亲朋好友之间目的纯正的人情往来,就算不是过节也无可厚非,反之,哪怕是过节,也是违法的。法律从来就没有说过,官员平常收钱违法,逢年过节收钱就不违法了。只要收钱达到需要刑法追责的数额,一样都要领刑。至于为解决感情投资的问题,专门弄出一个“收受礼金罪” ,则完全没有必要。

    中秋已经来临,元旦、春节传统佳节也随之接踵而至。人情往来必须有节有度。钱算什么?生不带来死不带去的。一家人团团圆圆比什么都重要。文/郑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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