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2015年4月11日,《新京报》刊发《六里屯垃圾填埋场驶出假洒水车偷排污水》调查报道。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曾任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经理马某,因伙同他人,将外运的垃圾渗滤液倾倒入市政污水井内,被法院以受贿罪和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90万元;天津某商贸公司因单位行贿罪、污染环境罪,被判6100万元罚金;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不得不说,较之高发的违法污染环境,此类严惩重罚并不多。一些地方管理者顾及经济增长在环保上畏首畏尾,异地倾倒垃圾与废水的多发折射出严重的自私自利与只要本地干净就行的“伪环保”。此外,一些地方法院在判处污染案时可能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扰,一些本该重罚的案子只是从轻发落,反倒起到了反向示范的效果。面对较少的重判与更多的轻罚,一些个人与企业对“不环保”怀有侥幸心理,这严重威胁着我们生存的环境。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必须有法治保驾护航,要有不容妥协的环保红线。而且,透过发达国家的经验,不乏环保意识是靠“罚”出来的启示。所以,严惩不光是让犯罪的当事人自食苦果,为所欠下的环境债还债;更是对后来者起到警示效果,令心怀不轨者不敢越雷池半步。环保中国,请更多地对污染者依法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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