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多地出台‘独生子女照料假’,对于执行过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是一种呼应与补偿。同时,在我国逐步迈入老龄化社会的当下,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在各地法规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可以对立法效果进行评估,待时机成熟即可在国家层面进行立法或对相关法律作出修改。
只要这项政策写入地方性法规,相信在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就能得到落实,因为公姓单位一般都能较好地执行法定节假日。然而,鉴于一些私企连职工的带薪休假甚至是双休日都不能保证,“独生子女照料假”的执行恐怕也不乐观。这之中的问题是,私企更多考虑用人成本与经济效益。尤其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时候,企业对成本更敏感。不执行法定节假日的确违法,但在现实中,有关企业很少受到惩处,劳动者常常选择隐忍。劳动权益保障机关,在处理有关问题时,也会面临投鼠忌器的尴尬——担心处罚了企业,劳动者在单位被“穿小鞋”。为了减少“政府请客,企业买单”,也为了更好地落实法定休假,地方政府不妨对执行包括“独生子女照料假”、“二孩产假”等政策的企业实施一定的税费减免,为企业减负,提高政策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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