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2017年5月6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地下停车库入口,行人耿某醉酒后步行进入车行道内卧,原告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进入停车库时,将耿某碾压,造成耿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本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队处理,认定耿某和原告一起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了处理这起事故,向单位请假,工资被扣发,滴滴打车往返交通队,一度处于恐惧害怕的阴影中。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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