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就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意见》要求把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放在公共安全的突出位置,认真做好风险预防、管控、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等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防控体系。
这次《意见》的一大亮点是,明确“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无疑,这对保障校园安全、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极为重要。而落实这一条,必须坚持依法治教。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校园安全。遗憾的是,在安全责任的“高压”下,一些校园却没有变得更加安全;而且,更严重的问题是,一些学校担心承担安全责任,本应该开展的教学活动经常取消,对学生实行“圈养教育”。学校似乎坚持了安全的底线,却没有坚持教育的底线。
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
根源就在于没有依法认定校园安全事故责任。比如,有学生在学校里犯错,教师对学生进行了适当批评,并没有体罚和变相体罚,可学生事后却自杀了。对此,应该在全面调查学生自杀事件基础上认定责任,查找学生自杀的根源——如果涉事老师的批评,就是正常的教学行为,则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不管家长怎么到学校吵闹,司法机关、教育部门和学校都应严格依法办事。
但现实之中,只要发生学生意外事故,一些部门为息事宁人,往往不管当事教师有无责任,都对其进行处罚,包括解聘、开除等,这就令正常的学校教学受到了影响。长此以往,教师为避免自己担责,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也就会采取放纵的态度。久而久之,学生的行为规范就无从谈起。事实上,我国校园欺凌案高发,与学校、老师怕担责,而不处理违规学生有密切关系。
还比如,有些中小学有很好的操场,可学校禁止学生课间到操场上去玩;有的中学开运动会,800米、1000米项目被取消,学校担心有学生猝死,承担责任;传统的春游、秋游,在很多地方都不再组织。因为在这些地方,只要出了安全事故,学校领导往往就地免职。如此,领导不愿意搞这些活动,也在情理之中。
因怕承担责任,学校该进行的教育,不再进行;该展开的活动,不再举行,这就扭曲了学校的正常办学,受伤害的还是学生。这种办学局面必须改变。
依法认定学生安全事故中的学校、教师的责任,这其实是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依法治教的要义就是,要明确办学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社会机构在办学活动中的权责,不能责任主体不明、责任界定不清。
值得注意的,这次《意见》在要求依法界定学校责任的同时,还要求“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地方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及时动员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开展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负责“统一领导”确实提高了事故处理的效率,但地方政府领导,也要切忌行政、法律不分,忘记“依法认定”这一基本准则。
总之,对学校的管理,决不能离开依法治教这一准则。让每一个孩子快乐地度过校园时光、安全地走出校园,这也是教育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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