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ngwei458 发表于 2016-7-27 09:45:45

请许光书记纠正廖锋的错误,返还鑫龙公司财产

广东省茂名市委许光书记:
茂名市鑫龙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公司)现吁请您纠正廖锋任市纪委书记和任市委副书记近十年间,多次成立工作组、专案组,抢劫我公司资产、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违法乱纪行为。责成茂名市公、检、法和工商、经信、国资、茂名港集团等部门纠正错误,返还强抢我们的企业财产,恢复我公司原貌并赔偿损失。具体如下:
鑫龙公司基本情况
鑫龙公司是依《公司法》成立于1995年12月的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中没有国有资本。鑫龙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实收资本为0。
至1999年1月,鑫龙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生存无望,原股东氨纶公司和能源公司又无能力履行出资义务。于是,能源公司及茂名市相关政府部门刻意隐瞒鑫龙公司实际困境,招揽三如公司与能源公司、氨纶公司签订《三方合资经营鑫龙公司合同》。合同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至500万元。
2001年6月,原股东能源公司由于无法履行出资义务,申请并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其退出鑫龙公司,放弃股东资格,其应缴出资部分由三如公司和氨纶公司承担,同时免除其违约责任。
鑫龙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其中:三如公司出资300万元;三如公司通过氨纶公司出资200万元。
相关部分法律规定和文件如下:
1.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2000年2月,时任市领导、纪委书记签字的茂名市政府部门【茂计】文件证明:鑫龙公司不是国有公司,没有国有股权。同时也证明能源公司资不抵债,没有对外投资,并被列入撤销范围。
3.茂名审计师事务所的【茂油会所审字67号】审计报告证明:鑫龙公司没有国有投资,实收资本由三如公司出资。

鑫龙公司受侵害长达八年的事实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罗荫国任书记、邓海光任市长期间
1、时任茂名市纪委书记廖锋、华翠滥用职权,扣押鑫龙公司公章及财务印鉴,办假案双规鑫龙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7年11月9日,廖锋、华翠滥用权力,双规鑫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师向,要挟其无条件交出鑫龙公司。
2008年1月至今,鑫龙公司公章、财务印鉴、公司财务帐册和公司财产小汽车一辆一直被廖锋、华翠等人以办案为由扣押。
2008年,茂名市国资委主任丁德亮等人非法开支鑫龙公司资金800多万元。
由于公章及财务印鉴被非法扣押,鑫龙公司自2009年开始停产至今。
2010年,公司营业执照因公章被扣无法年检而被茂名工商局吊销,公司依法进入清算阶段。
2、时任茂名市纪委书记廖锋、茂名市国资委主任丁德亮以非法占有鑫龙公司资产为目的,伙同茂名中院制造虚假诉讼。
2008年,廖锋、华翠、丁德亮等人为使其违法霸占鑫龙公司资产的行为合法化,通过捏造一系列事实:“能源公司出资23万元鑫龙公司,出资30万元氨纶公司,氨纶公司出资27万元鑫龙公司”,进而虚构鑫龙公司89.2%是国有资产;将三如公司和氨纶公司投资行为诬为受让能源公司股权;诬陷鑫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伙同茂名中院陈某制造虚假诉讼,分别向茂名中院、广东省高院提出“确认鑫龙公司是国有资产并交其营运”二项诉讼请求。
2011年9月,广东省高院作出【(201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28号】判决:判决第二判项撤销了【(2009)茂中法民二重字第00001号】判决的第一判项——即撤销茂名中院“认定鑫龙公司89.2%是国有资产并交茂名国资公司运营”;并驳回了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求确认鑫龙公司是国有资产和交由其营运的二项诉讼请求。同时该判决也明确指出:“茂名市国资公司无权直接对鑫龙公司资产予以处分”。
第二阶段:邓海光任书记、梁毅民任市长期间
2012年,时任市委书记邓海光、市长梁毅民、副市长杨润贵等人为了虚构政绩,滥用职权出台【茂府办59号】文件,要求在2012年9月底前将鑫龙公司资产注入茂名港集团,以完成筹建茂名港集团的政治任务。并指示政法委牵头,由市财政拨付20万元作为经费,成立以公安局长陈克为组长的“4.12专案组”,一再制造梁志基、刘师向、梁祺盛的假案,组织相关部门夺取鑫龙公司资产,但未达到目的。
2012年8月,鑫龙公司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登报启用新公章,同时声明原公章及财务印鉴作废。
第三阶段:梁毅民任书记、李红军任市长期间
1、以市委副书记廖锋、公安局长陈克为组长“623专案组”违反省高院判决,通过茂名市国资委提起虚假诉讼,茂名中院违法立案,以一次没有担保、没有起诉的诉前保全财产查封和解封裁定,将鑫龙公司的财产和股权交给茂名港集团。
2013年6月4日,梁毅民等以茂名市委、市政府名义,组织茂名市公、检、法和工商、经信、国资、茂名港集团等政府部门成立623专案组,市委副书记廖锋、公安局长陈克任组长,“强行接管”鑫龙公司。
2013年6月23日,由茂名国资委申请,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号】、【(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2号】、【(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3号】裁定执行查封。将鑫龙公司一切财产和鑫龙公司股权全部查封,交茂名市国资委保管。
2013年7月24日,由于霸占财产后的申请人茂名国资委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限内不提起诉讼,茂名中院解除了所有诉前保全查封的资产,但至今拒不将已解封的鑫龙公司资产交还鑫龙公司,拒不将鑫龙公司股权交还股东。
2、2013年7月开始,茂名市工商局、茂名市国资委、茂名港集团和茂名日报等部门违法刊登鑫龙公司及其股东(氨纶公司)的营业执照的虚假遗失声明;违法办理鑫龙公司营业执照等各种证照或行政许可给茂名港集团;伪造鑫龙公司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相关文件;违法变更鑫龙公司及其股东工商登记。
3、2013年10月,茂名市政府负责人为解决茂名港集团无证经营、非法经营的问题,市政府发文要求各相关行政机关协助港口集团假冒鑫龙公司名义办理各种证照,协助茂名港集团以鑫龙公司名义霸占隆港公司码头库区资产进行非法经营。
2014年5月和9月,茂名港集团假冒鑫龙公司名义,伪造各种文件和财务数据,成功实施金融诈骗5亿元。且不断以此向银行和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还以鑫龙公司名义进行了一系列违法活动。
4、2013年7月24日至今,在我公司及公司股东均不知情的情况下,茂名市国资委和茂名港集团伙同茂南区法院法官和负责人,制造了一系列以非法占有鑫龙公司,非法侵害鑫龙公司股东投资权益、非法解聘鑫龙公司员工为目的虚假诉讼,具体数量、诉求及结果我们均不得而知。
造成的后果:
自2008年开始截止至今日,鑫龙公司先后历经茂名市纪委、茂名市公安局和“以廖锋为组长,茂名市公、检、法和工商、经信、国资、茂名港集团等政府部门组成的623专案组”违法侵害,时间长达八年。由于该团伙的违法行为,导致鑫龙公司停业,公司所有资产被掠夺、霸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愈2亿元,员工100多人失业,股东十多年投资被非法侵占,公司近亿元债务无法偿还,债务人求索无门,其中债务利息已高达5000多万元。而且,以上犯罪行为一天不被停止,每天我们的损失数额都将继续增加。
目前,鑫龙公司股东、员工、债权人等各方都断了经济来源,且负债一直在不断增加,有的家庭甚至无法解决温饱。

我们的请求:
综上所述,茂名市纪委、茂名市公安局、茂名国资委和623专案组等相关责任人严重违法,甚至涉嫌犯罪,造成严重的后果。其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对其错误应当依法处理。但从其行为来看,期待由其自身主动纠正错误,已经不可能。鉴于此,鑫龙公司吁请许光书记,依据党和人民赋予您的职责和权利,责成相关部门对茂名纪委腐败,茂名公安、法院的司法腐败,政府部门滥用职权,茂名市国资委和茂名港集团非法侵占鑫龙公司财产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责成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归还鑫龙公司财产并赔偿损失,恢复公司原貌。



受害人:茂名市鑫龙发展有限公司

2016年7月6日







联系代表:李明军
联系电话:0668-290022615768496735
联系地址:广东省茂名市官山四路85号财富城市花园5梯2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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