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编辑部 发表于 2022-5-30 17:06:41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泽峰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泽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李泽峰同志理想信念动摇,纪法意识淡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长期违规借用他人大额钱款并通过民间借贷、投资入股等方式获取收益。李泽峰同志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鉴于李泽峰同志能够积极配合组织审查,如实供述组织已掌握的问题,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退缴全部违纪违法所得,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可予从轻减轻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泽峰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巡视员;按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免去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委员职务;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李泽峰简历李泽峰,男,汉族,1960年6月出生,宁夏银川人,198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1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培训部三年制研究生班毕业,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政协副主席,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1978.03—1982.01 宁夏大学政治系政治教育专业学习1982.01—1982.10 银川橡胶厂中学教师1982.10—1984.12 银川市委宣传部理论科干部1984.12—1985.09 银川市委宣传部理论科科长1985.09—1988.07 中央党校培训部三年制研究生班学习1988.07—1989.06 银川市委讲师团负责人1989.06—1993.03 银川市委讲师团团长(副处级)(其间:1991.04—1993.03挂职任银川市新城区党委副书记)1993.03—1994.09 银川市新城区党委副书记1994.09—1995.02 银川市新城区党委副书记、副区长1995.02—1997.12 银川市新城区党委副书记、区长1997.12—1998.02 银川市城区党委副书记、代区长1998.02—1999.05 银川市城区党委副书记、区长1999.05—2001.02 银川市城区党委书记2001.02—2001.09 银川市委常委、城区党委书记2001.09—2002.11 银川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02.11—2003.04 银川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兴庆区委书记2003.04—2003.12 银川市委常委,兴庆区委书记2003.12—2004.01 吴忠市委常委2004.01—2006.08 吴忠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2006.08—2008.02 银川市委常委、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正厅级)2008.02—2008.12 银川市委常委、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正厅级)、管委会主任2008.12—2012.02 银川市委副书记(正厅级)2012.02—2013.01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正厅级)2013.01—2018.01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正厅级)2018.01—2022.02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政协副主席,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2022.02 被免去第十一届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主席职务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泽峰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