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发表于 2019-6-13 11:41:43

信用是监管效能优化的“抓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新机制。 具体而言,这是指在“放管服”的同时,通过信用体系建设来维持市场秩序、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最近六年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政府工作常抓不懈的一个主基调。政府监管要简化、节省成本,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但又不是放任不管。故而,信用就成为了监管效能优化的一个“抓手”与节点。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是公平自愿的市场交易,围绕着市场主体彼此的承诺与缔约而展开。故而,信用是市场主体安身立命之本。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市场监管者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促使市场主体之间彼此能够信赖、信任,对信用破坏者予以惩戒,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进而导致市场最终崩坏。换言之,只有在信用方面管得好,在其他方面才能放得开。加强信用监管是基础,是健全市场体系的关键。没有信用这一“制度基础设施”,任由“偷跑”、欺诈行为肆虐、“老赖”畅行,维护公平竞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就都成为空谈。如何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新机制?具体而言,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法依规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依法互通共享,打破部门垄断和信息“孤岛”。信息共享的价值不仅在于部门之间的“情报共享”,还在于降低市场主体的信息提供成本。例如,对政府部门之间能共享的信息,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对市场主体自身难以提供具象化的证明的,可以推广信用承诺制,对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政府部门应予即时办理。还要用好失信联合惩戒这把“利剑”。有关部门将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惩戒,对失信主体要坚决依法依规惩治。联合惩戒并非一味地从重从广,这是需要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结合考察的。对轻微的失信行为,不等于要在各个环节都“追杀”,但对极其严重的失信行为者,逐出市场亦是可选项。类似的,对市场主体的分类抽查比例和频次也需要与信用情况挂钩,并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准则,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大力推进。推进“互联网+监管”,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对失信行为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可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尚书·大禹谟》曰:“刑期于无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的不是不分事无巨细地施加严厉惩戒,而是为了督促市场主体珍惜信用,避免重大违法行为的发生。   与此同时,还需重视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积累的海量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特别是防止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被违规泄露、篡改或被经手人员滥用谋私。与世界上不少国家相比,中国社会的个人信息被大量过度采集。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该更加审慎地成为个人信息使用的样本工程。社会信用体系给民众带来的福利不能被信息泄露带来的损害所侵蚀。否则,民众对信用体系的信任亦会被动摇。总之,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不应该是为了强化行政权对社会生活细节的控制,相反,是应该为了在法治的原则下健全市场体系,优化政府的服务功能。这一指导思路也应渗透到相关体系建设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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